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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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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9條,若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進行的飛彈射擊活動可能對海空域安全產生影響,必須先向國防部報告核准,並且按照該辦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公告於報紙上。 參考資料: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修正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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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