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辦理,並登報公告之。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19條,若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進行的飛彈射擊活動可能對海空域安全產生影響,必須先向國防部報告核准,並且按照該辦法的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並公告於報紙上。 參考資料: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修正20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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