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紀錄未爆彈數量並繪圖標定彈著位置,於射擊完畢後,由具合格彈藥專長之人員會同工兵人員組成之清潔隊,適時清除之。必要時,得申請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專案處理。 前項未爆彈如未能於射擊完畢及時處理者,射擊單位除應派員就地警戒,並以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應就近通報警察機關於陸地警戒區協助管制勸導,在未爆彈未清除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該地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20條,在實彈射擊時,射擊指揮官應派專人負責記錄未爆彈的數量並繪製彈著位置,射擊完成後,由具有合格彈藥專長的人員和工兵人員組成的清潔隊及時清除未爆彈。如果有需要,可以向當地的未爆彈處理小組申請專案處理。 如果未爆彈在射擊完畢後無法及時處理,射擊單位除了應該派員在現場警戒,並用色旗標示彈著位置外,必要時還應該通報警察機關,請他們在陸地警戒區協助管制和勸導,在未爆彈清除之前,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該地區。 參考資料: (1) 國防部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https://www.mnd.gov.tw/Upload/C6D930C7-1DBD-4AD7-AD51-A6762A11D6E2/laws/643f6f5d-d92b-4696-bf0d-e009ecee2a96.pdf) (2) 國防部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修正條文(https://www.mnd.gov.tw/Upload/09C8C6ED-8041-4526-AA98-47A14D7A4CFF/laws/e8a260c1-af81-4d72-b9a2-57062086a12c.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