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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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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時,當地憲警單位應接受射擊單位請託,協助警戒人員嚴禁民眾潛入靶場或演習場內,檢拾彈頭、破片或未爆彈,違者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國軍進行實彈射擊時,當地憲警單位有義務接受射擊單位的請託,協助監管並防止民眾進入靶場或演習場內,同時也要檢拾彈頭、破片或未爆彈等危險物品,並將違法者送交給警察機關處理。 參考資料: 國防部國內安全法令 https://www.mnd.gov.tw/Intranet/Frame2.4.5/drglobal/fleet/fnxk/photo/index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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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國軍實彈射擊時,當地憲警單位應接受射擊單位請託,協助警戒人員嚴禁民眾潛入靶場或演習場內,檢拾彈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