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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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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時,發現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者,應立即報由軍、憲、警機關 (單位) 處理,嚴禁隨意觸動、撿拾、掩匿、棄置或法收購、變賣。 處理機關 (單位) 於受理民眾報案時,應由專業人員本就地爆燬之原則於一週內清理完畢。 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如經查明係由國軍散 (遺) 失、棄置或未盡清除之責者,其失職人員應依權責議處。 警察機關於受理民眾對於第一項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報案時,應通知作戰區派遣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依權責處理之,必要時得通知有關軍種派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22條,當國軍實彈射擊時,如果發現未爆彈或散(遺)廢彈,應立即報由軍、憲、警機關(單位)處理,並嚴禁進行隨意觸動、撿拾、掩匿、棄置或非法收購、變賣等行為。處理機關(單位)在受理民眾報案時,應由專業人員在一週內根據現場狀況進行爆燬或清理。如果查明未爆彈或散(遺)廢彈是由國軍散(遺)失、棄置或未盡清除之責任人造成的,則該失職人員應依權責受到譴責。當警察機關接受民眾報案時,涉及第一項的未爆彈或散(遺)廢彈時,應通知作戰區派遣當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依權責進行處理,必要時也可以通知相關軍種的人員加以處理。 資料來源:國防部 (2019)。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取自https://law.mnd.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00714。 範例: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如果民眾在海岸或空域附近發現散落的彈藥,他們應立即通知當地機關,而不得私自觸動或撿拾。警察機關在接到報案後,應該通知當地的未爆彈處理小組前往鑑定並處理這些彈藥。如果查明這些彈藥是由國軍散失或未盡清除之責任人所造成,相關責任人應遭到相應的議處。

  • 名詞
  • 經查名詞
  • 失職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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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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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國軍實彈射擊時,發現未爆彈或散 (遺) 廢彈者,應立即報由軍、憲、警機關 (單位) 處理,嚴禁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