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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第二章 對海安全管制

§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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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區管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基隆海岸電台 (以下簡稱基隆海岸電台) 。 四、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農林廳漁業局、高雄市建設局漁業處及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五、國防部戰情中心。 六、陸軍總司令部。 七、海軍總司令部。 八、空軍總司令部。 九、聯勤總司令部。 十、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一、憲兵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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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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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HDSS 公約) 相關規定廣播並發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 ) 、台中、高雄、花蓮海岸電台、各漁業廣播電台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險區域 (經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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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單位對靶場附近海面作業之漁民有關安全預防事項,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及區漁會密切聯繫,通報漁民勿進入危險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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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危險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射擊。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