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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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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HDSS 公約) 相關規定廣播並發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 ) 、台中、高雄、花蓮海岸電台、各漁業廣播電台及各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及明碼,於射擊前二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險區域 (經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 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5條,射擊單位在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通報基隆海岸電台等相關機構,並廣播航行安全警告,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及明碼,播送危險區域和最大彈道高度。播報詞可以使用英文譯發。 根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GHDSS公約)》,該公約旨在提供國際間的海事安全和救援協助。根據公約的相關規定,國軍實彈射擊射擊單位需要在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通報相關單位並廣播航行安全警告。而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所列射擊完畢的時間、危險區域的經緯度及最大彈道高度也應該包括在播報詞中。 參考資料: -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GHDSS公約) - 參考範例:根據2019年修訂的GHDSS公約,射擊單位在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需要通報基隆海岸電台等相關單位,並在播報期間提供有關射擊起迄時間、危險區域和最大彈道高度的資訊。 -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 參考範例:根據該辦法,射擊單位在射擊前三十小時需要通報海岸電台並廣播相關警告,包括射擊起迄時間、危險區域和最大彈道高度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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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