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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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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當國軍進行對海實彈射擊時,相關機關應該採取的措施。首先,收到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的機關應該根據行政系統的規定,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其他代表機構以及國內相關機關、船艦和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其次,警察機關應該提前通知進出港口的漁船有關國軍進行對海實彈射擊的時間和危險區域。最後,基隆海岸電台應該向全區各海岸電台(包括SSB)進行廣播,勸導船舶切勿進入射擊區。在某些情況下,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可能對飛航安全產生影響時,應根據第三章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解釋是根據該法規的文字內容和我對該法規的理解提出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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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