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開始射擊前十五日將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分別送達左列機關: 一、外交部。 二、臺灣省政府警政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台北區域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區管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運處基隆海岸電台 (以下簡稱基隆海岸電台) 。 四、臺灣省政府基隆港務局船舶交通管制中心、台中、高雄、花蓮港務局、農林廳漁業局、高雄市建設局漁業處及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 五、國防部戰情中心。 六、陸軍總司令部。 七、海軍總司令部。 八、空軍總司令部。 九、聯勤總司令部。 十、海岸巡防司令部。 十一、憲兵司令部。 前項對海實彈射擊如係臨時射擊時,應於實施前七十二小時前送達通報,雙方作成電話傳真紀錄,並於射擊開始前六十小時,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及在報告單右上角加蓋「補送章」。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3 條,國軍進行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需要向特定機關送達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這些機關包括外交部、警政廳(市政府警察局)、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台北區域管制中心、基隆海岸電台、港務局、漁業局、建設局漁業處、國防部戰情中心、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勤總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和憲兵司令部。對於臨時射擊,則需要提前七十二小時送達通報,且補送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 例如,對於外交部的通知,根據外交部網站上的資訊,外交部是負責處理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外交事務,包括維護國家利益、推動雙邊關係等。因此,在進行對海實彈射擊之前,射擊單位需要向外交部送達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以確保外交利益及相關事務得到適當的處理。 另外,區管中心也是其中一個需要通報的機關。根據《民航法》及相關法規,區管中心是負責航空交通管制的機構,負責確保航班的安全和運作順暢。這個機關需要在進行對海實彈射擊之前收到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以便進行相應的航空交通管制措施,確保航空安全。 以上是根據相關資料對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3 條進行的釋義。請注意,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具體解釋和應用需根據實際的法律文件和相關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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