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條第一項所列機關 (單位) ,雙方並應作成電話 (傳真) 紀錄。
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6條,射擊單位在提前射擊完畢或取消射擊的情況下,應立即通報第三條第一項列出的相關機關或單位。雙方也應該製作電話或傳真紀錄作為證據。 參考資料中陸軍司令部93年宣導函第14號文件指出,根據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射擊單位完成實彈射擊後,若有提前完成或取消射擊的情況,應立即通報相關機關或單位,並以書面或電子紀錄保留。這可以確保射擊單位與相關機關之間的溝通有效,以確保海空安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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