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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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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航空器行動,如發現有船艦及航空器進入危險區域時,應迅速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危險情況消失後,再行恢復射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8條,國軍實彈射擊時應設置海空安全監視哨,以密切監視海面船艦和空中航空器的行動情況。如果發現有船艦或航空器進入危險區域,應立即通知靶場指揮官下令停止射擊,待危險情況解除後方可繼續射擊。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實彈射擊活動的安全性,避免對海空交通造成危害。具體相關案例或裁判書我無法提供。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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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射擊單位應於靶場附近適當地點,配置對海、空安全監視哨,嚴密監視海面船艦及空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