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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節 經度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經度測量

經度測量乃測定觀測點與格林威治子午圈間地方時之差,在作業上分為定時與收時兩種。

測定地方時,一等用恆星中天法,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象限中。

收錄時號,其發授台需經國際時辰局認可,時號改正值登載於國際時辰公報者為限,在一等定時中,收時與觀測之關係如下:收時 定時觀測、收時、定時觀測、收時,如此進行為兩個結果,二等觀測約需時三小時,在測前測中測後各收時一次。

時數收錄均應使用記時器為原則。時號長短以包括首尾兩整分之連續時號,如中間秒數遺漏過多,得視情形延長之。二等觀測如缺少記時器時收時得用目視法。

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如應用兩個筆頭時,則在測前測後需作比筆,以求筆頭差。

使用威特天文經緯儀時,於每晚開測前均應校正儀器方位。

每秒時號經歸算後有大於○.○5時秒者須刪除之。

定時紙條經用量時尺量出登錄後,如有超過○.2時秒者則捨去。

經度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1弧秒,二等不得逾○.3弧秒。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