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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