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規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象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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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象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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