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象限中。
根據測量規則第137條,一等定時測星的測量需包括六個可用的結果,每個結果包含兩個時組。每個時組需要包含六顆星,其中南北星各佔一半。且每個結果的方向因子A的代數和不能超過1。觀測完成一組結果至少需要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而二等定時測星則需要有六個可用的結果,每個結果同樣包含兩個時組。每個時組需要包含四顆星,且這四顆星需要平均分佈在各方向的四個象限中。 根據我查找的資料,這些測量要求是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的一種規定。例如,一等定時測星在每組結果中需要觀測到六顆星,其中南北星各佔一半,這樣可以確保測量結果的均衡性。同樣地,二等定時測星在每個結果中需要觀測到四顆星,平均分佈在各方向的四個象限中,這樣可以確保測量結果的平均性。 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如果測量只觀測到很少的星星或者分佈不平均,可能會對最終結果產生偏差或不確定性。因此,遵從這些規定對於測量的正確性至關重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