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時紙條經用量時尺量出登錄後,如有超過○.2時秒者則捨去。
《測量規則》第143條規定,在使用時尺測量定時紙條經登錄後的用量時,如果超過0.2時秒,則應將超過的部分捨去。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例如,如果使用時尺測量定時紙條的用量為0.25時秒,則應將超過0.2時秒的部分捨去,僅計算0.2時秒。 參考資料: 《測量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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