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如應用兩個筆頭時,則在測前測後需作比筆,以求筆頭差。
測量規則第140條規定在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時,如果使用兩個筆頭,則在測前和測後需要作比筆,以求筆頭差。根據這條規定,為了確保測量的精確性,需要在紀錄測量前後作筆頭的比較。例如,在使用計時器測量一個物體的時間時,可以用兩個不同顏色的筆頭在開始和結束時分別標記,然後比較筆頭的位置來計算測量時間的差異。這樣可以排除記時器本身的誤差,確保測量結果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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