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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八 節 退伍還鄉士兵之服裝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 退伍還鄉士兵之服裝處理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繳。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退伍士兵,應繳回之被服裝具等,如有短少者,應按規定賠償。

外島退伍士兵返臺途中所需寢具,及十二至三月份,氣候寒冷所需之夾克,均由兵員接運站,負責供應與收繳。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