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收繳退伍士兵的團體服裝,並備妥作為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的裝備。對於其他個人服裝,單位應當按照支援程序迅速後送補給單位進行分類修護。如果單位拖延不繳交服裝,應當追究相應的懲處。具體的範例可參考《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的相關案例與裁判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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