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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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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