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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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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最迅速方法,依支援程序後送補給單位分類修護,單位拖延不繳,應即追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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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2條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收繳退伍士兵的團體服裝,並備妥作為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的裝備。對於其他個人服裝,單位應當按照支援程序迅速後送補給單位進行分類修護。如果單位拖延不繳交服裝,應當追究相應的懲處。具體的範例可參考《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的相關案例與裁判書或判決書。

  • 懲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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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2 條規定:「各單位收繳退伍士兵之團體服裝,應妥為整理保管,留備撥補下梯次新進士兵所需使用,其餘個人服裝,應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