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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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