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在營原領之一切被服裝具,除給與性服裝准予留用無需繳回外,其餘貸與性服裝應洗滌乾淨,完成個人裝備保養,由退伍人之部隊負責收繳。
根據《國軍服役業務處理規則》,第61條規定退伍士兵在營時所領取的一切被服裝具,除了給予性質的服裝准許留用而無需歸還外,其他借用性質的服裝應當被洗淨並完成個人裝備的保養工作,由退伍人所屬的單位負責收回。根據參考資料,退伍士兵在退伍時應當歸還部分借用的服裝,並且有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清潔和保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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