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應繳回之被服裝具等,如有短少者,應按規定賠償。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3條,退伍士兵在退伍時應該歸還所配發的被服裝具等物品。如果有任何短缺或損壞,退伍士兵需要按照規定進行賠償。例如,如果士兵在退伍時未歸還一件制服,根據這條規定,他們應該支付賠償金來彌補這個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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