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帳。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5條,外島服務士兵在來台受訓和住院期間,當他們的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時,根據規定,他們的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和住留醫院繳回。除給予的性服裝可以攜帶外,其他貸與的性服裝必須全部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交當地補給機構接收。補給機構應該負責將收到的繳回單寄交原送訓(醫)單位進行除帳。若士兵已調為療養員,醫療單位應按照上述規定收回服裝並進行除帳處理。 參考資料: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