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島服務士兵於來臺受訓及住院期間,服役期滿,無法歸還原建制單位辦理退伍時,其服裝應由召訓學校及住留醫院按照規定,除給與性服裝准予攜帶使用外,將其餘貸與性服裝悉數繳回,連同個人服裝卡,於當月送繳當地補給機構接收,並負責將簽收之繳回單寄交原送訓 (醫) 單位辦理除帳,如已調為療養員之士兵,即由醫療單位照上述規定將服裝收回送繳除帳。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