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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預備軍官、大專學生集訓、後召教育及班期學生服裝,由各總部按照實際狀況需要,分別訂定配賦標準與補給作業規定,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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