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核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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