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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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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後續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二、備役軍官奉准回役,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初次所需服裝,按軍種,由教育部軍訓處,依據布人令,逕洽各軍總部價撥,其後續需求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 三、教育部軍訓處籌製軍訓教官所需換補及晉陞之服裝品量及型號,均由軍訓處逕洽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其價款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 四、擔任軍訓教官期間退伍人員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由軍訓處負責發放。如回任軍職後退伍人員仍由各軍種發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67條是對於調任軍訓教官人員的服裝補給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時,其原領保有的個人服裝均可攜帶使用,而後續所需服裝則由教育部軍訓處自行籌製。備役軍官奉准回役並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時,初次所需的服裝則根據軍種,由教育部軍訓處直接向各軍總部進行核布及價撥。而教育部軍訓處則負責籌製軍訓教官所需的換補及晉陞服裝品量及型號,並透過聯勤經理生產處代製,價款則由軍訓處負責繳交聯勤。另外,擔任軍訓教官期間的退伍人員如果符合申領服裝代金的要求,則由軍訓處負責發放。如果回任軍職後的退伍人員仍需要服裝補給,則由各軍種負責發放。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為「專業叢書之出版(第18卷)」,該書中提及了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和相關法規的內容。

  • 名詞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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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7 條規定:「調任軍訓教官人員服裝補給規定如下: 一、現役軍官調任軍訓教官人員,其原領保有之個人服裝均攜使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