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二 節 預算之核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預算之核結
退伍服裝代金由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編列,並適時委託聯勤財務署 (以下簡稱財務署) 發放及辦理經費核結。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後勤處核結。
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各級人事單位,務須在五月廿日前發布完畢,應領服裝代金,亦限於五月底前具領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必須在六月份支出者其支付額併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