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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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