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勤財務單位 (以上簡稱財勤單位) 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月份代發 (六月份併七月份列報) 服裝代金取得之「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 」, (以下簡稱證明冊) ,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 (以下簡稱統計表) ,以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送財務署,一份存查。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8條,聯勤財務單位應於每月三日前檢出上個月份代發的服裝代金申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並區分軍種、編製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三份。其中,兩份連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需要送給財務署,另外還需要保留一份供作查核。 範例:例如在六月份有50位退伍除役的官兵需要代發服裝代金,財務單位會檢出六月份的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申請表(兼代發放證明冊),並依照軍種和數量編製三份代發國軍退伍除役官兵服裝代金人數金額統計表。其中兩份統計表和支用憑單證明冊各兩份會送給財務署審核,另外還會保留一份供內部查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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