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後勤處核結。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9條,財務署有責任彙編發放統計表並連同證明冊在每年度十、元、四、六月十日前分送給相關單位核結。換言之,財務署需按照指定的時間表向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和憲令部後勤處提供所需的統計資料和證明冊,以便相關單位核結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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