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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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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後勤處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79條,財務署有責任彙編發放統計表並連同證明冊在每年度十、元、四、六月十日前分送給相關單位核結。換言之,財務署需按照指定的時間表向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海軍後勤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空軍後勤司令部、軍管部、海巡部和憲令部後勤處提供所需的統計資料和證明冊,以便相關單位核結相關業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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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79 條規定:「財務署應分軍種彙編發放統計表,連同證明冊一份於每年度十、元、四、六月之十日前,分送陸軍後勤司令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