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各級人事單位,務須在五月廿日前發布完畢,應領服裝代金,亦限於五月底前具領完畢,如遇特殊情形,必須在六月份支出者其支付額併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80條,該條規定了每年應在六月一日退伍除役生效之官兵的服裝代金發放及支付的時間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各級人事單位必須在五月廿日前發布完畢,這意味著在這個日期之前必須將相關的通知和指示發送給相關人員,以確保他們能及時領取他們應該獲得的服裝代金。此外,該條規定還要求領取服裝代金的官兵必須在五月底前具領完畢,以確保在時間上的準確性。然而,如果碰到特殊情況,而需要在六月份支付服裝代金,支付額則需要併入下年度預算核結送審。這意味著特殊情況下的支付額需要經過核結和審查程序,並納入下一年度的預算計劃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