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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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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81條,退伍除役的陸軍單位官兵在獲得退伍除役命令後,應將已領用的貸與性服裝品逐項交還給原單位的服裝補給人員進行點收。之後,他們需要向裝補單位(具備服裝及補給帳號的單位)提交三份「服裝清繳證明單」,並憑退伍除役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前往財務會計單位領取服裝代金。另外,他們也可以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服裝代金。

  • 代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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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1 條規定:「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