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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