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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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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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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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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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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2 條規定:「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