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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 六 章 軍圖遺失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軍圖遺失之處理

凡領用或請購得機密性軍圖,應視同情報資料,妥為保管,如疏忽而遺失者,由各單位視情節輕重,按懲罰標準規定如附表 (十一) ,予以行政處分後,再按規定申請註銷

各使用軍圖單位,應指定專人保管,屬於機密軍圖,應視同機密文件貯存處理,如有遺失、被盜攝影或複 (影) 印,該單位主官及經管人員應分別按機密等級及當時情節輕重,由各單位依「國軍官兵 (聘雇人員) 洩密違規懲處標準表」懲處後,申請註銷

遺失軍圖申請註銷程序如附表 (十二) ,並依「遺失損毀軍圖申請註銷 單」如附表 (十三) 之規定辦理。

凡因水、火、風、震等人力所能抗拒之意外災害,和戰損以及遺失軍圖時,應於事後七日內填具「遺失、損毀軍圖註銷申請單」經同級政戰部門調查屬實後簽證,隨文呈報各直隸上級權責單位申請註銷。

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