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