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衛部,為處理遺失軍圖之權責單位。遺失單位如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詳不實及未依規定時限,各處理單位,應於申請單內批覆,重行詳細查報。
根據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第40條,國防部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軍團司令部以及金門、馬祖、澎湖等防衛部是負責處理遺失軍圖的權責單位。如果遺失軍圖的單位在申請理由方面不足,或者填報的內容不清楚、不真實或沒有按規定的時限提交,各處理單位應在申請單上批覆,要求重新詳細查報。根據資料,申請理由不足或填報不詳不實的情況下,處理單位應在申請單內批覆,要求重新詳細查報的範例可見於上述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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