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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三章 破損與遺失之處置

§ 12–132

12
要密郵件遇有中途破裂情形,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遇有包封破裂情事,不論裂口大小,應由發現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長驗明加貼郵局代封籤條簽名蓋章,並對重量無訛後,轉發前途,妥交收件機關驗收。 二、如有包封裂口過巨,無法按前項規定黏貼郵局代封籤條時,應由發現局經辦人員報告該管局長驗明,經核對重量由郵局加封及該管局長簽名蓋章後轉發前途,由投遞局派員妥交收件機關驗收,並說明。 三、郵局人員對包封破裂郵件應迅速按規定代封,並不得窺視文件內容,否則一經發覺應依法嚴處。
13
要密郵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凡內裝要密信函之郵件總包中途因故遺失或遭損毀時,其最後經轉局於接到最初報告之日,應將遺失或損毀之郵件號碼及遺失或損毀原因、地點、日期等立即發電通知原寄局,並函報主管郵政管理局。 二、原寄局接到上述電報時,按次根查,務於當日以最速件函告原寄機關,並以副本抄送主管郵政管理局,其函內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 遺失或損毀公文寄發日期及時刻。 (二) 郵局掛號號碼。 (三) 收件人姓名職銜地址。 (四) 寄件機關名稱 (如有寄件人姓名者併予註明) 。 (五) 遺失或損毀原因。 (六) 遺失或損毀地點。 (七) 遺失或損毀日期。 (八) 最初得知遺失或損毀郵局名稱。 (九) 最後經轉郵局名稱及發電時刻。 (十) 收到遺失或損毀要密郵件電報之日期時刻。 (十一) 通知原寄機關之日期時刻。 三、原寄局對於上開各節如因來電通知欠詳,一面在致寄件機關函內將已知各節敘明,一面將不詳各節發電前途繼續查詢,得電後,應即再函告原寄機關。 四、主管郵政管理局於接到要密郵件遺失或損毀報告後,應詳加審是否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如遺失或損毀原因屬不可抗力,則除將負責員工分別輕重依法處分外,另將情節報告交通部郵政總局,並通知寄件機關。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