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密郵件如有遺失或損毀,應按左列規定處置: 一、凡內裝要密信函之郵件總包中途因故遺失或遭損毀時,其最後經轉局於接到最初報告之日,應將遺失或損毀之郵件號碼及遺失或損毀原因、地點、日期等立即發電通知原寄局,並函報主管郵政管理局。 二、原寄局接到上述電報時,按次根查,務於當日以最速件函告原寄機關,並以副本抄送主管郵政管理局,其函內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 遺失或損毀公文寄發日期及時刻。 (二) 郵局掛號號碼。 (三) 收件人姓名職銜地址。 (四) 寄件機關名稱 (如有寄件人姓名者併予註明) 。 (五) 遺失或損毀原因。 (六) 遺失或損毀地點。 (七) 遺失或損毀日期。 (八) 最初得知遺失或損毀郵局名稱。 (九) 最後經轉郵局名稱及發電時刻。 (十) 收到遺失或損毀要密郵件電報之日期時刻。 (十一) 通知原寄機關之日期時刻。 三、原寄局對於上開各節如因來電通知欠詳,一面在致寄件機關函內將已知各節敘明,一面將不詳各節發電前途繼續查詢,俟得電後,應即再函告原寄機關。 四、主管郵政管理局於接到要密郵件遺失或損毀報告後,應詳加審核是否由於不可抗力造成,如遺失或損毀原因非屬不可抗力,則除將負責員工分別輕重依法處分外,另將情節報告交通部郵政總局,並通知寄件機關。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要密郵件在遺失或損毀情況下的處理程序: 1. 若內裝要密信函的郵件在中途遺失或損毀,轉局應在接到最初報告的日起,立即發電通知原寄局,並函報主管郵政管理局。 2. 原寄局接到上述通知後,應立即以最速件函告原寄機關,並副本抄送主管郵政管理局。函件內應註明包括遺失或損毀公文的寄發日期、郵局掛號號碼、收件人姓名職銜地址、寄件機關名稱、遺失或損毀原因、地點、日期、最初得知遺失或損毀郵局名稱、最後轉郵局名稱及發電時刻、收到遺失或損毀要密郵件通知的日期時刻以及通知原寄機關的日期時刻。 3. 若來電通知欠詳,原寄局應一面在函件中將已知的情節敘明,一面將不詳的情節繼續查詢,待有進一步資訊後再次函告原寄機關。 4. 主管郵政管理局在接到要密郵件遺失或損毀報告後,應詳加審核,確定是否由於不可抗力造成。若遺失或損毀原因不屬於不可抗力,除了依法給予負責員工輕重不一的處分外,還需將情節報告交通部郵政總局,並通知寄件機關。 法規參考資料: - 行政程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 郵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01 - 要密郵件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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