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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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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9 年 09 月 20 日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4–15
共 2 條
第 14 條
開啟 ›
各原寄局於接得寄件機關申請查詢要密郵件時,應儘量於最短期間將查得結果函復。
第 15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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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損與遺失之處置
§ 12–13
回 郵遞要密文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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