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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二章 權責

§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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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人員之權責如左: 一、內部審查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任務前應詳細研閱本辦法與有關法規、資料,並予靈活運用。 二、主辦主計軍官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各單位主計人員對不合法之會計憑證,應依會計法第一零二條規定辦理。 四、對受審核單位有關之業務案卷、簿籍、憑證、金錢財物、內部管理及其工作場所,均有審核之權。 五、必要時,對有關資料憑證、財物、金櫃等,可臨時予以封存。 六、得向受審核單位及有關人員提出詢問,或索取相關審核事項之文件與證明。 七、得因事實需要,抽查本次審核有關資料。 八、得檢討受審核單位之工作績效。 九、對於已失效或不合實際需要之法令,得研究建議主管單位修正或廢止。 十、發現受審核單位,對支用經費,有超越權責,不當不實,違反節約規定,或強行消化預算之情形者,得列舉事實,建議權責單位核減其相關預算並查處有關失職人員。 十一、對蒐集與瞭解受審核單位之案件內容,文件資料等,負有保密(管)之責。 十二、屬於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財物等,由受審核單位事先呈報審核單位主官同意,另行指派人員,或授權該單位主官派員查核者,應免予查核。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十三、對發現受審核單位重大業務缺失事項,不負直接糾正責任。 十四、不得代表審核單位,向受審核單位為任何之承諾,且無解除該單位各級人員會計與行政責任之權。 十五、在提呈審核報告前,應將所審事項,先與受審核單位業務主管人員,完成初步協調。 十六、執行審核,除有特殊情形,應在計畫核定時程內及受審核單位作息時間內行之。 十七、內部審核人員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因違法失職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對查證屬實之不當、不實案件,應要求各受審核單位之相關人員於原案或查證記錄上簽章證明,受審核單位不得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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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主計局應循本部及所屬五年施政計畫,預算分配系統及行政院令頒「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辦法」,定期編訂內部審網 (格式如附件一) ,以為策頒內部審核工作計畫之準據。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