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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三章 程序

§ 10–2415

10
定期審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11
不定期審計畫之策訂,應針對特定目的,擬訂執行計畫辦理之。
12
定期審應按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所訂進度,向有關業務單位蒐集受審核單位或特定項目之各項資料,擬具內部審核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三) 令頒實施,至於不定期審核之作業步驟,除特殊情形外,應比照定期審核辦理。
13
內部審人員於奉到審核命令後,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與受審核單位切取連繫,必要時得在審核開始前,擇期舉行協調會議,其會議程序,應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會議。 二、內部審核領隊人員說明審核之目的、範圍、工作時間及所需資料。 三、受審核單位扼要介紹本身任務、特性、業務現況。
14
內部審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即停止工作,一面告知該單位主官採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作適當處理。
15
內部審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處理事務與財務過程中,有重大違法事件及虛偽不實行為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澈查有關證據蒐集相關資料,詳予紀錄,並填具內部審核查證紀錄表一式二份 (格式如附件四) ,由受審核單位簽字具結,一份交受審核單位存查,一份併簽案呈核。 二、視案情性質,得會同該單位主官 (管) 政戰 (監察) 人員封存資料案卷,監視事證及涉嫌人員。 三、迅速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指示處理。
16
內部審人員於執行審核時,應將審核所見之各項事實 (含以往缺點複查) ,分別翔記於審核事項紀錄表及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內 (格式如附件五、六) 以作審核協調及編製報告之依據。
17
內部審人員於每次審核工作完畢時,先就審核事項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初步協調後,並於一週內,根據審核紀錄,摘要編製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 (格式如附件七) 整理簽報。
18
對內部審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19
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受審核單位權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
20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21
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制之。
22
本部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人員,及各業務有關單位,舉行內部審核工作檢討會 (視情況可併主計主官座談會舉行) 以檢討工作得失,交換審核經驗並統一觀念作法,增進審核功能。
23
各單位本身及對所屬單位應行之內部審程序,得視需要參照本章所訂,自行訂頒規定實施。
24
受審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滯革新進步者。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