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分別於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八) ,連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二份,呈報本部 (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 ,由主計局併同本部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每季終了後三十天內,應編製內部審核成效報告表和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並提交本部審核。主計局應該將審核成效報告彙簽列管,並將副本函送審計部參考。至於參考文獻,《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 20 條》本身就是一個內部規定,因此沒有其他特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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