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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第四章 獎懲

§ 25–262

25
內部審人員,服行審核工作,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得依據事實,適時報請主官分別予以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擔任內部審核工作,嚴守立場,操守廉潔,恪遵審核紀律,致力業務研究發展,足資楷模者。 (二) 執行審核工作,發掘重大問題,提供改進建議,經上級採納實施,裨益軍事業務與管理者。 (三) 查覺受審核單位運用資源欠當,經予及時糾正或追繳收回,因而減少浪費,維護國家資財者。 (四) 如期完成重大及艱鉅之審核工作使命,成效優良者。 二、懲罰事項: (一) 所呈報之審核報告,有虛構事實,或隱瞞不報者。 (二) 對受審單位所審核之項目,有明顯過失,或故意不予查核,而致財物蒙受重大損失者。 (三) 未按規定執行審核,致應行獲得之資料未獲得,或延誤審核時間,不能如期完成任務,影響審核成效者。 (四) 接受審核單位招待或財物報酬,違背審核紀律者。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