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每次遂行內部審核後,應將審核及協調會議資料審核事項檢討處理報告表,執行改進情形等資料,逐案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與「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 (格式如附件九、一○) ,嚴密管制,以檢討控制審核成效,凡未能於限內改進者,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管制卡」 (格式如附件一一) ,追蹤管制。 如使用部頒「內部審核資訊系統」,取代管制者,得按該系統作業方式管制之。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21條規定,各單位在進行內部審核後,應該將審核及協調會議的相關資料、檢討處理報告等逐案記錄下來,並建立「內部審核案件管制紀錄卡」和「內部審核案件改進情形紀錄卡」(具體格式見附件九、十),以嚴格管控審核成效。若有未能在限定的時間內進行改進的情況,則應分項建立「內部審核事項管制卡」(具體格式見附件十一),進行追蹤管控。如果單位使用了部頒的「內部審核資訊系統」作為管制工具,可以按照該系統的運作方式進行管制。 以上回答的依據是《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該資料是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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