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人員於執行審核時,應將審核所見之各項事實 (含以往缺點複查) ,分別翔記於審核事項紀錄表及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內 (格式如附件五、六) 以作審核協調及編製報告之依據。
根據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16條,內部審核人員在執行審核時,有以下的要求: 1. 審核人員應將審核所見的各項事實(包括以往的缺點複查)分別記錄在審核事項紀錄表和公款支付時限檢查表中。附件五和附件六中提供了相應的表格格式。 這條法規要求內部審核人員在執行審核時,需將審核所見的事實紀錄下來,以作為審核協調和報告編製的依據。該法規還提供了特定的表格格式,供審核人員使用。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最新修正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