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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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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即停止工作,一面告知該單位主官採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報告內部審核機構主管作適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14條,當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的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意拖延等情事,會立即停止工作,並告知該單位主官采取合理措施,同時列舉事實,向內部審核機構主管報告,以便進行適當處理。 參考資料: -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50036#t1

  • 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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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 14 條規定:「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受審核單位案卷、簿籍、憑證有藏匿、散失、零亂或故意拖延等情事,足以影響審核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