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中所列問題,雙方如有不同意見者,應協調受審核單位澄清或依左列規定,擇期舉行會議,俾獲取一致之看法: 一、會議由受審核單位主官 (管) 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二、會議中先由內部審核人員報告問題性質與處理意見,再由受審核單位說明事件形成原因與所採措施,使對問題之看法與作法趨於一致,能獲有效改進。 三、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所提改進意見,如事屬正確,而未獲得協議時,應簽報主官核定,必要時得協調受審核單位之上級指揮單位處理之。 四、會議協商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作成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審核及有關單位存卷,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之資料。
根據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18條的規定,在處理內部審核事項檢討時,若雙方有不同意見,應遵循以下規定協調,以達成一致看法: 1. 會議由受審核單位的主官或職務代理人主持。 2. 會議中,內部審核人員先報告問題的性質和處理意見,接著由受審核單位說明造成該事件的原因以及所採取的措施,以使對問題的看法和處理方法達成一致,並能有效改進。 3. 若內部審核人員在會議中提出的改進意見被認為是正確的,但未能達成協議,則應經由主官核定後簽報,必要時可協調受審核單位的上級指揮單位處理。 4. 會議討論的事項應由受審核單位製作紀錄,並於一週內分送給審核及相關單位存檔,作為內部審核簽報處理的資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內部審核事項檢討的不同意見,確保在會議中能就問題達成一致看法,並適當地改進相關作法。審核單位要記錄會議討論的結果並提供相關單位存檔,以作為處理內部審核事項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