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審核單位平時遂行任務,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左列事項之一者,內部審核人得列舉事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分別核予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具有顯著成效者。 (二) 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具有實績者。 (三) 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切合三實要求,裨益工作效率者。 二、懲罰事項: (一) 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理鬆懈,影響進步,事證確鑿者。 (二) 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有效運用者。 (三) 對強化管理,增進效率,經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未採取具體改進措施,逾限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滯革新進步者。
根據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第24條,該法條主要針對受審核單位在平時遂行任務時,與其經常行政管理具有特定情形的情況下,審核人可以列舉事實,並建議按權責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獎懲。 一、獎勵事項: (一)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一款(一)項,當該單位貫徹命令要求,恪遵制度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厲行行政革新,並具有顯著成效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獎勵。 (二)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一款(二)項,當該單位施政計畫與預算作為正確,並能有效運用資源,節約人、財、物力,並具有實績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獎勵。 (三)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一款(三)項,當該單位對改進業務消除缺失,能主動追蹤辦理,並切合三實要求,能夠裨益工作效率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獎勵。 二、懲罰事項: (一)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二款(一)項,當該單位處理業務及支用經費虛偽不實,違背法令、制度、規定、或內部管理鬆懈,並影響進步,事證確鑿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懲罰。 (二)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二款(二)項,當該單位業務處理不當,計畫作為欠確實,並導致重大損失,影響國防資源之有效運用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懲罰。 (三) 根據該法條第24條第二款(三)項,當該單位未採取具體改進措施以強化管理、增進效率,在上級提示與交辦應行興革事項後,逾限未呈報,甚或虛報成果,以致缺點繼續存在,阻滯革新進步時,內部審核人可以建議對該單位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進行懲罰。 在實際應用上,當內部審核人發現上述獎勵或懲罰的相關情形時,可以根據事實情況向主官 (管) 及有關人員提出建議,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適當的處理,以確保國防部相關單位的內部管理和業務運作的有效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