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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儲蓄辦法 第三節 軍人定期儲蓄存款

§ 57–582

57
戰區內官兵,其原已存儲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複利計算;存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視為整存整付存款,照複利計算;一律至期滿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58
調赴戰區官兵,原有存款,到期如不提取,其本金以到期日啣接轉存,不受三個月之限制,但限返回後方後三個月為止 (傷患官兵至返回後方,出院後三個月為止) ,不願啣接轉存者其利息計算如左: 一、存本取息存款,照原存本金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 二、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照到期日本利和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
軍人儲蓄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