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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20–212

20
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