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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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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11 月 30 日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六章 附則
§ 20–21
共 2 條
第 20 條
開啟 ›
主管機關
、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第 21 條
開啟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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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列管軍品需求經營
§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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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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