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在本條例公布後的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根據這項法規,各機關應該在法規公布後的兩年內進行相關計畫的規劃和配套措施的制定。這些計畫和措施可能包括國防產業的發展計畫、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制定、相關技術和創新的支援措施等。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和促進國防產業的發展和提升相關能力。例如,這可能包括制定經濟和財政支援計畫以促進國防產業的發展,或者建立相應的研究和發展基地和科技園區來支援國防產業的技術創新和發展。具體的相關計畫和配套措施可能根據國防產業的特點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
立法理由為落實國防產業發展政策與第三章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第四章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規定,以完備第二章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第五章列管軍品需求經營等相關規定之配套措施,爰明定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本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等配套措施,以利推動執行。
為落實國防產業發展政策與第三章國際合作及研發投資、第四章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規定,以完備第二章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第五章列管軍品需求經營等相關規定之配套措施,爰明定主管機關、其他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二年內完成相關計畫及本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等配套措施,以利推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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