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死亡者之遺體應通知其家屬領回,如二十四小時無親屬具領者,依有關法令辦理。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十一章 附則
§ 40–42共 3 條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配偶或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具領。其親屬之住址不詳者,應定期公告,命其於一年以內具領,逾期無人承領時,其遺留財物於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歸繳國庫。但其生前有遺囑者,照其遺囑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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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42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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