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財物,應通知其配偶或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具領。其親屬之住址不詳者,應定期公告,命其於一年以內具領,逾期無人承領時,其遺留財物於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歸繳國庫。但其生前有遺囑者,照其遺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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