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需開水儘量供給。由外間送入之食物,得加以管制。經許可者,應詳加檢查後,交被告簽收。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第九章 衛生及醫療
§ 34–36共 3 條
被告羈押期間,應統一使用衣物。其所需囚服、軍毯等,由軍事看守所供給之,於出所時繳還。
被告出所時,如確無衣著,得由軍事看守所就堪用服裝發給之,並准核銷。
軍事看守所內外環境衛生,應經常保持整潔,並應督飭被告對其所用服裝勤加洗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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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36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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