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羈押期間,應統一使用衣物。其所需囚服、軍毯等,由軍事看守所供給之,於出所時繳還。 被告出所時,如確無衣著,得由軍事看守所就堪用服裝發給之,並准核銷。
根據《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5條,被告在羈押期間應統一使用衣物。所需的囚服、軍毯等由軍事看守所提供,並在出所時歸還。如果被告在出所時沒有適當的衣著,軍事看守所可以提供適當的服裝,並核銷相關費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2021)。《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檢自https://law.mnd.gov.tw/lawupload/custom/%E8%BB%8D%E4%BA%8B%E7%9C%8B%E5%AE%88%E6%89%80%E7%AE%A1%E7%90%86%E8%A6%8F%E5%8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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