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需開水儘量供給。由外間送入之食物,得加以管制。經許可者,應詳加檢查後,交被告簽收。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被告所需開水儘量供給,這表示被告有權要求軍事看守所提供開水。至於由外間送入的食物,則可以受到管制。經許可後,食物需經詳細檢查後,再由被告簽收。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參考法條,對於飲用水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的釋義,並沒有直接與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第34條有關,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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